建管處對違規廣告進行查處皆係依法依規執行

     針對近日有民眾關注建築物外牆違規張貼大幅廣告拆除一事,建管處特此說明:由於大型違規廣告屢有遮蔽窗戶影響公共安全,甚或違反社區規約情事,故類此案件均限期設置人自行拆除或補辦手續。建管處強調,所有廣告物之設置與拆除,均依據「臺北市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」及相關規定辦理,標準一致、一視同仁,絕無針對特定個人或團體。 

     依據「臺北市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」第31條規定,未經核准擅自設置張貼廣告者,建管處可限期拆除,若屆期未拆除者,得對設置人處以新臺幣6000元以上、3萬元以下罰鍰,必要時得命其限期自行拆除。 

     建管處再次強調,凡接獲民眾檢舉違規廣告物,經建管處勘查屬實,即函文廣告設置人限期改善,並提供申請補正與說明機會。若於期限內未完成改善或提出合法設置許可,則依法裁罰並要求拆除,絕無偏頗或特例,秉持「依法行政、公平一致」原則辦理,確保市容整潔與法治公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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